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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5-27 11:04:57 被阅览数: 812 次 来源: 山西大同大学科技处 |
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晋教财[2010]8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 和《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决定今年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去年全面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我省学生的覆盖范围,力争实现贷款模式转型,形成以“生源地贷款为主渠道,高校贷款为补充”的国家助学贷款运作模式。为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利用财政和金融手段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内容。与高校助学贷款相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虽起步较晚,但由于在身份认定、信用约束等方面的优势,比较符合金融属性,是国家大力推进的助学贷款形式。目前全国20多个省份都已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其中国家开发银行的安徽、甘肃、广西、贵州、海南、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内蒙、宁夏、青海、山东、山西、陕西、四川、新疆、云南、重庆等19个分行都在办理。
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主力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线并行。继2004年承接高校助学贷款后,于2007年在全国率先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从覆盖范围来看,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省份远多于高校助学贷款;从开展规模来看,受益学生人次数和贷款余额已与高校助学贷款相当;从发展现状和趋势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起步晚但发展快,多方受益,具有可持续性。今后我省高校助学贷款将仅面向未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外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高校助学贷款时,要求提供生源地县级教育部门出具的未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证明。
2008年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开始小范围试点,当年向7个县(市、区)的457名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发放贷款256.59万元。去年作为全国六个全面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省份之一,全面开展了这项工作,向8974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贷款4647.17万元,实现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全覆盖。两年来,经过各方共同努力,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学生、家长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
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地区重视程度不够,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和经费不落实;一些高校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开展以后,弱化了本校学生资助机构建设,助学贷款工作出现了管理粗放的趋势。
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高校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广大学生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力争把这项惠及群众、改善民生的工作做细致、做扎实。
二、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是贯彻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基础性工作,是切实做好各项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文件的要求,尽快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落实专职人员,保障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为实现贷款模式顺利转型,确保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教育厅将给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一定的资金补助,用于开展日常工作,同时安排一定比例国家专项资金,由县资助中心分配。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正在制订和完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将与代理费、风险补偿金返还直接挂钩,重点奖励工作业绩突出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高校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终受益方,要增强全局意识和协同观念,要结合高校助学贷款管理经验,不断充实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建立起“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分工,责任到人、紧密协同、运行高效”的助学贷款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认真学习文件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高校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以实现我省国家助学贷款模式转型为目标,加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力度,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从事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山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南》,做好宣传和咨询工作。要使新生和在校生都充分了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内容和意义,熟悉贷款办理流程。
四、加强贷款管理 规范资金流程
合同回执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环节和贷款审批的必备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字迹清晰、回寄及时。各高校、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慎重对待,杜绝因管理粗放、工作不细致或不及时而影响贷款发放和拨付,影响贷款学生安心就读,进而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况发生。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贷款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我省凡经国家批准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及其财务独立的分校(学院)须指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收费专户。具备招生资格的各高校(见附件二)承担统一管理责任,须向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报备高校本部及所属分校(学院)的收费专户信息。各高校应定期核查收费专户账务明细,当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到账后,应及时查询相应借款学生的入学报到情况,并向已报到学生开具缴费凭证。
如遇因种种原因未报到的、报到后退学的、贷款学年中途休学等情形,收费高校须将相应资金退回原汇款账户(即退款的收款账号必须与原付款账号相符)并注明该学生姓名及退款原因。凡应退未退而影响学生未来继续申请贷款或增加借款人利息负担,甚至造成学生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有关高校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认真做好申请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资格认定是贯彻和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使真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相应资助和获得贷款的前提。做好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能使各项资助工作有的放矢,能使有限的资助资金切实发挥作用,能使更广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中受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同是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其他资助政策各有侧重。国家助学贷款重点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而基本生活费应通过国家助学金等无偿资助形式予以资助。
为了规范操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需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统一明确为《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前表普遍适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生,由学生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后表仅适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已经高校认定的在校生。为避免申请人辗转奔波之苦,持有当年有效的上述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免去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中“资格审查情况”一栏中贷款证明出具单位签署审查意见。
各高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在开展助学贷款工作中,应督促和协助申贷学生备齐贷款申请材料(详见附件一:《山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南》第七条)。
各地方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贷款资格认定程序。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所属高中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对高中毕业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学生资助中心受理贷款申请时,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加强申请人身份审核和资格认定工作,实现“应贷”的“尽贷”。
六、贷款转型过程中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我省的高校助学贷款余额大,学生多,积累的问题也比较多,直接关系到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成败和各项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贷款模式转型过程中,各高校不能有丝毫松懈,应继续加强高校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一)高校助学贷款数据核查工作关系到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维护诚信学生的切身利益,必须做到“不能放过一个违约的,也不能冤枉一个诚信的”。为不影响今年各项资助工作顺利进行,高校助学贷款数据核查工作务必于今年8月底以前全部完成。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须及时掌握数据核查工作动态。省教育厅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点考核,采用一票否决机制,与开展今年助学贷款工作及其他资助工作和资金奖励挂钩;
(二)跟踪和掌握高校助学贷款偿还动态,及时更新维护系统数据。各高校网站应设立专门频道或链接,将本校的高校助学贷款还款账户信息、还款注意事项及学生还款情况予以公布,便于贷款学生,特别是已毕业的高校助学贷款学生查询。
学生资助工作关系着教育公平、社会公平,关系着民生保障和社会稳定。在全国各省都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背景下,实现“生源地贷款为主渠道,高校贷款为补充”的助学模式转型,不仅可行,而且必要。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覆盖范围,关系到我省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的实际利益。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力争 “好事办好”,把工作做细致、做扎实,精益求精,开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新局面。
山西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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